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4民初458号
原告:刘某。
被告:马某。
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刘某与刘某某,马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刘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郑海旭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贾亚莉
刘猛与刘毅飞、马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4民初458号
原告:刘某。
被告:马某。
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刘某与刘某某,马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刘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郑海旭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贾亚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