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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4民初458号

刘猛与刘毅飞、马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14
公开日期
2017-04-05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某,马某,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4民初458号

原告:刘某。

被告:马某。

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刘某与刘某某,马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刘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郑海旭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贾亚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