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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1民初50号

赵胜利与郭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14
公开日期
2017-03-31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胜利,郭智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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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1民初50号原告赵胜利,男,汉族,1972年7月29日生,住焦作市。被告郭智伟,男,汉族,1993年10月9日生,住修武县。

原告赵胜利与被告郭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受理。2017年3月14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五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国杰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许林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