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1民初50号原告赵胜利,男,汉族,1972年7月29日生,住焦作市。被告郭智伟,男,汉族,1993年10月9日生,住修武县。
原告赵胜利与被告郭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受理。2017年3月14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五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国杰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许林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