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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2财保48号

(2017)内0102财保48号刘福奎与刘万春诉前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14
公开日期
2017-03-22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福奎,刘万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2财保48号

申请人:刘福奎,男,195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委托代理人:毕诗勇,经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健,经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刘万春,男,1983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申请人刘福奎诉被申请人刘万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刘福奎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刘万春银行存款20万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保险单号为13125661900317905474的诉前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万春银行存款20万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财产。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牧人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