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2民初389号
原告:合肥瑞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安徽轻工商城8幢2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606764474。
法定代表人:沈光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蒋晓梅,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孔林,该公司员工。
被告:商启宏,男,1962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原告合肥瑞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商启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
原告合肥瑞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合肥瑞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合肥瑞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慧霞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