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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05民初1840号

王小利与金建伟、袁仙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14
公开日期
2017-04-11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小利,金建伟,袁仙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05民初1840号

原告:王小利,男,1982年2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

被告:金建伟,男,1965年10月1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县。

被告:袁仙娣,女,1981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小利诉被告金建伟、袁仙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小利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金建伟、袁仙娣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小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王小利负担。

审 判 长  王夫军

审 判 员  马勇中

人民陪审员  李培申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赵红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