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05民初1840号
原告:王小利,男,1982年2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
被告:金建伟,男,1965年10月1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县。
被告:袁仙娣,女,1981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小利诉被告金建伟、袁仙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小利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金建伟、袁仙娣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小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王小利负担。
审 判 长 王夫军
审 判 员 马勇中
人民陪审员 李培申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赵红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