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2执791号之一被执行人蒋颖,女,1954年3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河北省人,在职研究生学历,天津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局原巡视员、副局长、党组副书记,曾任中共天津市北辰区委副书记、天津市乡镇企业办公室主任。住天津市××都××顿大厦××楼2门****号。2015年9月1日因本案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经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决定,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第一看守所。申请执行人刑一庭与被执行人蒋颖受贿罪一案,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9月7日作出(2016)津02刑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9月28日,本院刑一庭将财产刑移送执行。执行标的人民币514.8488万元及相关利息、费用。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交纳罚金800000元,罚金部分已执行完毕,其余扣押在案的赃款人民币434.8488万元、港币1.5万元及翡翠玉镯人仍在执行过程中,故本案应终结执行,待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津02刑初字第51号案件财产刑部分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马家树
代理
审判员 张 庆
代理
审判员 付平平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姚易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