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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02财保78号

米培勇、滕静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14
公开日期
2017-04-06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米培勇,滕静,米太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02财保78号

申请人:米培勇,男,回族,1972年1月20日出生,泰安市。

被

申请人:滕静,女,汉族,1982年9月1日出生,住泰安市都市。

被

申请人:米太峰,男,回族,住址同上。申请人米培勇于2017年3月14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85万元予以冻结或者查封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已交纳保全费并用保险公司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米培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滕静购买的山东泰安恒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泰安市恒基都市森林XXX房房产证号为泰房预售证第X**号,合同号为XXX号。保全金额85万元,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翠萍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赵忠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