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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1执140号

蕫菊与李其英婚姻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14
公开日期
2017-03-17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冀1121执140号

申请执行人:蕫菊。

被执行人:李其英。本院办理的申请执行人蕫菊与被执行人李其英婚姻纠纷一案,自动履行结案,该案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完毕。现通知如下: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2013)枣城民一初字第37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结案。特此通知。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四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