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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1刑初309号

杨列象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14
公开日期
2017-03-31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赌博
当事人
杨列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81刑初309号公诉机关温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列象,男,196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修水县。因本案于2017年1月13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转为取保候审。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台温检公诉刑诉[2017]3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列象犯赌博罪,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俞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列象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6月至2016年7月期间,被告人杨列象在温岭市温峤镇琛山村新华联超市销售六合彩供邱某、周某、孙某等人赌博,共销售110期左右,金额达人民币4万余元。2017年1月13日18时许,江西省修水县公安局全丰派出所民警在该县全丰镇南源移民点杨列象家中将其抓获。被告人杨列象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涉案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邱某、周某、孙某的证言,侦察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辨认笔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列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杨列象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决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杨列象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王若胜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四日代

书记员 吴佳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