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11民初717号
原告:安徽南翔光彩大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马士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柯长年,该公司员工。
被告:丁文质,男,196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南翔光彩大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丁文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丁文质在本院协调下,已履行物业费给付义务,原告安徽南翔光彩大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递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南翔光彩大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南翔光彩大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南翔光彩大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潘秋越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耿 婧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