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2执恢54号申请执行人白一涵。监护人白建军。被执行人钱致军。本院在执行来白一涵与钱致军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履行完毕执行标的,申请人受偿案件款3896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5)三民初字第0060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林长江
审 判 员 王 枫
代理
审判员 蒙永庆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高 炜
白一涵申请执行钱致军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2执恢54号申请执行人白一涵。监护人白建军。被执行人钱致军。本院在执行来白一涵与钱致军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履行完毕执行标的,申请人受偿案件款3896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5)三民初字第0060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林长江
审 判 员 王 枫
代理
审判员 蒙永庆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高 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