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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2执恢54号

白一涵申请执行钱致军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14
公开日期
2017-03-28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白一涵,钱致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2执恢54号申请执行人白一涵。监护人白建军。被执行人钱致军。本院在执行来白一涵与钱致军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履行完毕执行标的,申请人受偿案件款3896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5)三民初字第0060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林长江

审 判 员  王 枫

代理

审判员  蒙永庆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高 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