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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2民初789之一号

刘卫星、马长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14
公开日期
2017-03-28
所属地区
通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卫星,马长江,于金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2民初789之一号申请人刘卫星,男,汉族,1974年7月15日生,住通许县。被申请人马长江,男,汉族,1970年2月18日生,住通许县。被申请人于金花,女,汉族,1966年8月14日生,住通许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刘卫星诉被申请人马长江、于金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刘卫星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马长江所有的郑州市金水区郑花路76号3号楼20层2009号的房产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刘卫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对被申请人马长江所有的郑州市金水区郑花路76号3号楼20层2009号的房产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李文宪

审判员  刘路慧

审判员  张闯开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XX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