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2民初789之一号申请人刘卫星,男,汉族,1974年7月15日生,住通许县。被申请人马长江,男,汉族,1970年2月18日生,住通许县。被申请人于金花,女,汉族,1966年8月14日生,住通许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刘卫星诉被申请人马长江、于金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刘卫星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马长江所有的郑州市金水区郑花路76号3号楼20层2009号的房产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刘卫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对被申请人马长江所有的郑州市金水区郑花路76号3号楼20层2009号的房产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李文宪
审判员 刘路慧
审判员 张闯开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XX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