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04民初7746号
原告:高丹丹,女,1989年1月22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越,江苏佑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磊,江苏佑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杨,男,1988年8月26日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雁,江苏恒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涛,男,1988年6月25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开发区。
被告:吴乾坤,男,1985年6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徐州市睢宁县城关法律师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田杰,男,1989年8月13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原告高丹丹与被告陈杨、余涛、吴乾坤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5日立案。审理中,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追加田杰为本案第三人。
原告高丹丹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丹丹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高丹丹负担。
审判员 钱忠兵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吴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