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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04民初7746号

高丹丹与陈杨、余涛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14
公开日期
2017-03-31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高丹丹,陈杨,余涛,吴乾坤,田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04民初7746号

原告:高丹丹,女,1989年1月22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越,江苏佑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磊,江苏佑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杨,男,1988年8月26日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雁,江苏恒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涛,男,1988年6月25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开发区。

被告:吴乾坤,男,1985年6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徐州市睢宁县城关法律师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田杰,男,1989年8月13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原告高丹丹与被告陈杨、余涛、吴乾坤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5日立案。审理中,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追加田杰为本案第三人。

原告高丹丹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丹丹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高丹丹负担。

审判员  钱忠兵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吴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