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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5刑初18号

马腾飞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14
公开日期
2017-03-31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马腾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525刑初18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腾飞,男,1988年6月24日出生,户籍地:隆尧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原籍。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1月1日被隆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经隆尧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同年11月22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12月26日被隆尧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1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检察院以隆检公诉刑诉(2017)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腾飞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隆尧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腾飞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26日15时左右,在公子后村大街上被告人马腾飞与被害人田某2因为过路问题引发争执,后发生打架,田某2的胸部被马腾飞打伤。经隆尧县公安局法医中心鉴定:田某2的损伤系轻伤二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腾飞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马腾飞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辩称案发后次日其主动到派出所说明与被害人田某2打架的情况,当时不知道田某2胸部有伤,四五天后民警才对其进行传唤。

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26日15时左右被告人马腾飞驾驶面包车经过公子后村大街时,因在张某家施工的建筑队将所用的拖拉机停在路中间使马腾飞无法通行,马腾飞与张某及张某的岳父田某2发生争执后打架,打斗中马腾飞将田某2打伤。经办案民警口头通知,被告人马腾飞于2016年10月27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罪行。经鉴定,被害人田某2的损伤系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马腾飞与被害人田某2达成了赔偿协议,双方相互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证人张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10月26日下午3点左右其找了几个工人浇筑大门道的地面,其岳父田某2也来帮忙干活,后听到有人喊“有人放拖拉机的气”,其一看是本村的马腾飞正蹲在地上放浇筑地面用的拖拉机轮胎的气,旁边停着一辆红色的面包车,田某2一边向马腾飞跑一边喊“你干什么”,后田某2拽了一下马腾飞的胳膊,二人吵吵起来,其过去看到田某2与马腾飞正在相互抓挠,其就上前与马腾飞拉扯,马腾飞用力将其抓他的手甩开,从路边捡起一块砖头想砸其,田某2上前拦马腾飞,马腾飞的砖就砸到了田某2的后脑部,田某2摔倒在地上,马腾飞还想用脚跺田某2被其推开了。其与妻子田秀丽让马腾飞送田某2去医院,马腾飞不去还要开着面包车跑,其就去报了警,等其回来马腾飞已经开车离开现场了。因为给其干活的施工队将拖拉机横停在路上用以提醒此路不能通过,马腾飞驾驶面包车不能通过,又嫌没人过来挪拖拉机,就下来放拖拉机的气,因此马腾飞与田某2发生了打架。2、被害人田某2的陈述。证明:2016年10月26日下午3点左右其在女婿张某家帮忙浇筑大门道的地面,正干活时听见有人喊“有人放拖拉机的气”,其跑到施工队停在路中间的拖拉机跟前看到马腾飞蹲在地上正在放拖拉机轮胎的气,就上前推了马腾飞一下,马腾飞站起来朝其胸口打了一拳,张某过来与马腾飞抓挠起来,马腾飞挣脱张某抓他的手从地上捡起一块砖想砸张某,其上前拦马腾飞,不知道怎么回事马腾飞手中的砖砸到其头部将其砸倒在地上,其眼前一黑意识有点模糊,再睁开眼看到马腾飞骑在其身上,其用手将马腾飞推开,后其就睁不开眼了,只听到女儿田秀丽让马腾飞送其去医院,马腾飞说不去,后张某将其送到了医院。3、被告人马腾飞的供述。证明:2016年10月26日下午2点多其开着面包车经过本村张某家门口时,张某家正在浇筑大门道的地面,张某家北边的路上横停着一辆拖拉机将路挡住了,其开着面包车过不去。其先按了几下喇叭没人搭理,下车喊了几声还是没人搭理,就从树上折了一段树枝喊了声“放拖拉机气啊”,刚喊完张某的岳父田某2就跑过来抓住其衣服朝其左腮帮上打了一拳,其很生气就用双手用力朝田某2的胸口推了一下,紧接着张某与几个施工的工人过来了,张某上前一只手抓住其胳膊,另一只手用胳膊肘勒住其脖子向下摁,其挣扎到墙角从地上拿了一块砖,旁边的人抓其胳膊与其夺砖时其手中的砖将田某2的头部碰伤了,田某2躺倒在地不动了,后施工的工人将拖拉机向西推了推,其就开着面包车离开了。4、案发现场图。5、隆尧县公安局公(冀某)鉴(活)字[2016]1050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田某2的左侧第5-7肋骨骨折系轻伤二级。6、轻伤害案件和解书、撤回控告申请书、协议。证明:被告人马腾飞与被害人田某2达成协议,由马腾飞赔偿田某2医药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6.8万元,双方相互表示谅解,不再追究对方任何法律责任。7、隆尧县公安局魏庄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2016年10月26日下午隆尧县公安局魏庄派出所民警就田某2被打的警情到公子后村出警,赶到现场时马腾飞已经离开,民警去马腾飞家传唤马腾飞的路上遇到马腾飞的母亲,就口头通知马腾飞的母亲叫马腾飞去接受询问,10月27日上午马腾飞到魏庄派出所接受询问。被告人马腾飞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其他证据相符,可相互印证。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腾飞因琐事与被害人田某2发生争执后故意非法伤害被害人,致被害人二级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腾飞犯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马腾飞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马腾飞经公安机关口头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且被告人系初犯,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综上,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马腾飞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曹桂法

审 判 员  李 玫

人民陪审员  刘丽红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姬小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