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沭执字第00605号

沭阳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徐高昶、李娟等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14
公开日期
2017-04-12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沭阳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徐高昶,李娟,耿晓锐,周元勋,王加林,丁志新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沭执字第00605号申请执行人沭阳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沭阳县苏州中路(姑苏花苑1号楼)。法定代表人殷正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杰,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徐高昶,男,198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市民,住沭阳县。被执行人李娟,女,198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市民,住址同上。系被告徐高昶妻子。被执行人耿晓锐,男,1969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市民,住沭阳县。被执行人周元勋,男,1959年7月5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市民,住沭阳县。被执行人王加林,男,1968年2月5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市民,住沭阳县。被执行人丁志新,男,198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市民,住沭阳县。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是本院(2013)沭商初字第036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立案标的为193469.0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股权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生效的法律文书、本裁定书以及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范守建

审判员  汤 正

审判员  蒋大勇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姜祖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