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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8执2360号

江剑与杜丽芬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14
公开日期
2017-03-28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江剑,杜丽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8执2360号

申请执行人:江剑,男,1975年12月7日出生。

被执行人:杜丽芬,女,1963年11月25日出生。江剑申请执行杜丽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业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终结,该案的(2016)京0108民初287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江剑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北京市海淀区×××号车位过户至申请执行人江剑(身份证号:×××)名下。执行员  李欣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