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8执2360号
申请执行人:江剑,男,1975年12月7日出生。
被执行人:杜丽芬,女,1963年11月25日出生。江剑申请执行杜丽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业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终结,该案的(2016)京0108民初287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江剑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北京市海淀区×××号车位过户至申请执行人江剑(身份证号:×××)名下。执行员 李欣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