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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民初176号

李治平与高巧女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14
公开日期
2017-04-05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当事人
李治平,高巧,李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176号

原告:李治平,男,汉族,1970年出生,陕西省人。

被告:高巧女,女,汉族,陕西省人。

被告:李瑞,男,汉族,1999年出生,陕西省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告李治平与被告高巧女、李瑞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治平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本案诉讼。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李治平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治平撤回本案诉讼。案件受理费1350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张昕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贺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