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176号
原告:李治平,男,汉族,1970年出生,陕西省人。
被告:高巧女,女,汉族,陕西省人。
被告:李瑞,男,汉族,1999年出生,陕西省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告李治平与被告高巧女、李瑞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治平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本案诉讼。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李治平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治平撤回本案诉讼。案件受理费1350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张昕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贺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