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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11执382号

肖自洪与攀枝花市进原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14
公开日期
2017-03-29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肖自洪,攀枝花市进原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11执382号

申请人:肖自洪,男,汉族,1980年10月27日出生,现住四川省合盐边县。

被执行人:攀枝花市进原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现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渡仁西线(前进煤炭公司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许礼华。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之间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411民初19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攀枝花市进原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川DXXX**江铃牌车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许礼斌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 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