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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6民初5137-1号

许艳与邓孝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14
公开日期
2017-03-31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许艳,邓孝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6民初5137-1号

原告:许艳,女,195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北辰区饮食公司退休职工,住天津市红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瑛(系原告许艳之儿媳),197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师范附属小学教师,住天津市红桥区。

被告:邓孝东,男,195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天津市河北制药厂职工,住天津市红桥区。

原告许艳与被告邓孝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许艳负担。

审 判 长  王 芳

代理

审判员  付丽星

人民陪审员  沈桂华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熊 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