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6民初5137-1号
原告:许艳,女,195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北辰区饮食公司退休职工,住天津市红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瑛(系原告许艳之儿媳),197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师范附属小学教师,住天津市红桥区。
被告:邓孝东,男,195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天津市河北制药厂职工,住天津市红桥区。
原告许艳与被告邓孝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许艳负担。
审 判 长 王 芳
代理
审判员 付丽星
人民陪审员 沈桂华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熊 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