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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执904号之二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天津瑞林异型铜排电气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14
公开日期
2017-04-10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天津瑞林异型铜排电气有限公司,林旭阳,鲍海玲,中瑞富泰铜业(天津)有限公司,瑞富酒店管理(天津)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2执90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乐园道36-38号一至四层。

负责人:王建国,行长。

被执行人:天津瑞林异型铜排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空港经济区西十一道89号。

法定代表人:林旭阳,总经理。

被执行人:林旭阳,男,197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

被执行人:鲍海玲、女,1971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被执行人:中瑞富泰铜业(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武清汽车零部件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旭阳,总经理。

被执行人:瑞富酒店管理(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武清汽车零部件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建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被执行人天津瑞林异型铜排电气有限公司、中瑞富泰铜业(天津)有限公司、瑞富酒店管理(天津)有限公司、林旭阳、鲍海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二中民二初字第478号案件的执行,具备执行条件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中华

审判员  周吉成

审判员  戴建勇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冯建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