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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7民初602号

白冠军与李玉宏、李景飞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14
公开日期
2017-03-27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白冠军,李玉宏,李景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7民初602号

原告:白冠军,男,1972年4月8日出生,住河北省宽城。

被告:李玉宏,男,1966年12月3日出生,住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被告李景飞,男,1982年2月4日出生,住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

原告白冠军与被告李玉宏、李景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冠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郭志荣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田雅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