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7民初602号
原告:白冠军,男,1972年4月8日出生,住河北省宽城。
被告:李玉宏,男,1966年12月3日出生,住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被告李景飞,男,1982年2月4日出生,住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
原告白冠军与被告李玉宏、李景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冠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郭志荣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田雅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