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23民初76号
原告:犍为厚德汽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犍为县清溪镇筒车村*组。
法定代表人:卢正平,该公司厂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钟学文,四川金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乐山市市中区茶坊路38号5幢办公楼一层、四层。
负责人:熊晓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凌小云,四川创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犍为厚德汽修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2017年3月14日,原告犍为厚德汽修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犍为厚德汽修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19元(已减半收取),由犍为厚德汽修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余锦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