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11执1010号申请执行人晋合置业(湖南)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被执行人杨正兴,男,1990年6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贺玲,女,1990年11月1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晋合置业(湖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正兴、贺玲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株洲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株仲裁字第045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杨正兴、贺玲没有履行生效裁决书,申请执行人晋合置业(湖南)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株洲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株仲裁字第045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永红
审判员 刘晋强
审判员 陶 广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博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