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602执35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谢海霞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郭小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14
公开日期
2017-03-27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谢海霞,郭小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02执3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谢海霞,女,汉族,1975年6月8日出生,初中文化,陕西省子长县人,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百米大道。被执行人郭小霞,女,汉族,1985年8月4日出生,大专文化,陕西省子长县人,延长石油杏子川采油厂职工,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嘉岭民生*号公馆。谢海霞申请执行郭小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民初42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2月7日本院予以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2月7日向被执行人郭小霞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郭小霞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30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900元、执行费4400元,但被执行人郭小霞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郭小霞在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杏子川采油厂有工资收入,本院依法扣留了被执行人郭小霞在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杏子川采油厂的工资。2017年3月14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了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书。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2执35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汪   成   龙

审判员 贾虎平

审判员王涛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党   秀   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