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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民终3987号

黄齐石与张伟、杜新东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13
公开日期
2017-03-23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张伟,黄齐石,杜新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3民终39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伟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齐石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爱亭,宿迁市宿豫区运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杜新东上诉人张伟因与被上诉人黄齐石、杜新东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2016)苏1311民初52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伟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证据收集不足。涉案借条并不是上诉人出具,而是黄齐石提供,且该借条明确载明,如未及时偿还欠款,将超神网吧资产进行抵押;上诉人有协议证明债务由杜新东承担,但一审未予采纳。2.本案合伙企业即超神网吧财产未低于合伙企业债务,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不应由上诉人承担债务。黄齐石辩称:上诉人上诉请求和理由不能成立。1.涉案借条能够证实涉案三方当事人在黄齐石退伙时已经就此前合伙事项及相关投资款进行了结算,由上诉人和杜新东进行确认,应退还黄齐石投资款22万元整,且以借条的形式出具,同时对所应偿还的22万元款项作出分期、分批偿还。上述借条均有上诉人和杜新东以个人名义签字确认,因此涉案债务理应由上诉人和杜新东共同承担清偿义务。2.上诉人所称的在此后其与杜新东二人又达成了二人退伙协议,并不影响此前三方达成的共识,也并不能免除此前出具的借条清偿义务。两次退伙事项有前后之分,黄齐石于2016年1月1日退出合伙事项后,对此后涉案网吧经营情况不再参与任何管理,故上诉人在二审中提出的所谓的新证据对于黄齐石没有任何约束力。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杜新东二审中未作答辩。黄齐石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清偿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7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二被告在经营网吧期间因需用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220000元,并于2016年1月1日共同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注明所借款项分三次偿还,即2016年6月31日前偿还50000元;2017年1月1日前偿还100000元;2017年12月31日前偿还余款70000元,借条还约定了违约事项。首笔还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向二被告催要借款,二被告总是借故拖延,至今未能履行清偿义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为所请。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4月起,原告与二被告合伙投资网吧,后原告退出合伙,并与二被告就合伙投资款进行了结算,确认二被告应向原告退还投资款220000元。2016年1月1日,二被告就所欠投资款向原告出具了一份借条,载明:“借条今黄齐石()借给超神网吧法人:张伟()、合作人杜新东()人民币22万元整(贰拾贰万元整)。借款期限为两年,还款周期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1日之前还款人民币5万元整(伍万元整),2016年6月31日至2017年1月1日之前还款人民币10万元整(拾万元整),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之前还款人民币7万元整(柒万元整)。乙方若违约,愿以超神网吧及资产作为赔偿,以资抵债。空口无凭,特立此据。甲方:黄齐石2016年1月1日乙方:杜新东张伟2016.1.1”。第一笔还款期限届满后,二被告未按约定时间还款,原告多次索要未果,遂诉至本院。一审法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二被告虽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但双方之间的欠款系因合伙关系引起,故本院将按合伙关系处理双方间的纠纷。二被告在原告退伙后,就应当退还原告的投资款出具了借条,并约定了还款期限,其应当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投资款,故对原告要求二被告给付50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又因二被告未按约定的时间偿还欠款,故对原告的利息请求,亦予以支持。就被告张伟关于本案欠款最终应由超神网吧承担的辩解意见。因其出具的借条中并未约定本案欠款由超神网吧承担,且其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故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张伟、杜新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黄齐石欠款50000元及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审期间张伟向本院提交证据:张伟和杜新东于2016年8月2日签订的《撤资协议书》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张伟已退出合伙事务,并与杜新东约定,超神网吧的所有债权债务包括黄齐石撤资未退还款项22万元均有杜新东承担,故本案中张伟不应向黄齐石承担还款义务。黄齐石质证意见:该份证据系复印件,对其三性均持有异议;且该份撤资协议是在张伟和杜新东向黄齐石出具借条之后形成的,对于黄齐石没有任何约束力。杜新东未到庭发表质证意见。本院认证意见:《撤资协议书》系张伟和杜新东之间的约定,对黄齐石并无约束力;该份证据不能达到上诉人张伟的证明目的,依法不予采纳。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黄齐石和张伟、杜新东之间的欠款纠纷系因合伙关系引起,一审法院按合伙关系处理涉案纠纷正确。张伟、杜新东在黄齐石退伙后,就应当退还黄齐石的投资款出具了借条,并约定了还款期限;后因张伟、杜新东未按约定的时间偿还欠款,黄齐石要求张伟、杜新东支付欠款及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张伟上诉主张本案欠款应由超神网吧承担。

本院认为,因张伟、杜新东出具的借条中并未约定本案欠款由超神网吧承担,故对张伟该上诉请求不予采纳。张伟还上诉提出,其与杜新东已签订撤资协议,约定由杜新东承担涉案债务。

本院认为,张伟和杜新东二人之间针对涉案债务的分担如何约定,对黄齐石并不具有约束力;故对张伟该上诉理由不予采纳。张伟又上诉提出,本案合伙企业财产未低于合伙企业债务,根据合伙企业法相关规定,不应由上诉人承担债务。经查,一审中张伟明确陈述,超神网吧系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经营者是张伟;故涉案纠纷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调整范围之内,张伟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所述,上诉人张伟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上诉人张伟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黄亚非

审 判 员  陈泽环

代理

审判员  朱 海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汤媛媛第1页/共6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