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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3执2483号

山东航空彩虹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山东旅游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旅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13
公开日期
2017-03-22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航空彩虹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山东旅游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3执2483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航空彩虹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历下区泉城路***号珍珠大厦**楼****室。被执行人山东旅游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柳泉路***号。本院执行的山东航空彩虹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山东旅游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5)张商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韩增福

人民陪审员  朱 玮

人民陪审员  周 蕾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耿佳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