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5财保123号申请人高密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山东天海工贸发展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刘培玉。被申请人高密市运驰工贸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闫汝隆。本院受理的申请人高密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天海工贸发展有限公司、刘培玉、高密市运驰工贸有限公司、闫汝隆借款担保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刘培玉所有的位于高密市柏城镇柏城社区赵家村晏子路xxx号xx等xx套房,房权证号鲁潍房权证高密市字第××号。查封被申请人刘培玉所有的位于高密市柏城镇柏城社区赵家村晏子路xxx号的一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高国用(2014)第xxx号,面积xxx平方米,地号xxxx。查封期限三年,自2017年3月13日至2020年3月12日止,查封期间,禁止变卖、转让、抵押、典当、赠予、租赁等。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高密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储民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秋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