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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民终325号

饶明军、龚廷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13
公开日期
2017-03-31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饶明军,龚廷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5民终3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饶明军,男,198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龚廷君,男,196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饶明军因与被上诉人龚廷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罗山县人民法院(2016)豫1521民初22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饶明军,被上诉人龚廷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饶明军的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被上诉人龚廷君开设赌场,该笔欠款系赌债,欠条是被上诉人逼迫上诉人所写。龚廷君答辩称:钱并非在赌场借给被答辩人,被答辩人借钱的时候告诉答辩人是进货,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龚廷君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壹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4月4日,被告饶明军自称因办事急需用钱,向原告龚廷君借款,并于当天出具欠条一份。该欠条中载明:“欠条,龚庭军壹万贰仟元整(12000元)。各月份给贰2014.4.4饶明军187××××8891以付2000元饶明军”,上述款项剩余1万元被告至今未还。一审法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被告饶明军向原告龚廷君借款12000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后还款2000元。现原告龚廷君持被告出具的借据向被告主张债权,于法有据,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饶明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龚廷君偿还借款10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饶明军负担。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上诉人饶明军认可欠条是其本人出具的,故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饶明军称借款系赌债且欠条是在被上诉人龚廷君逼迫下出具的,但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故上诉人饶明军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饶明军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徐 宏

审 判 员  余多成

代理

审判员  任明乐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