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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3民初269号

曹子铁与西峡县兴业钢构彩板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13
公开日期
2017-03-31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当事人
曹子铁,西峡县兴业钢构彩板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3民初269号

原告:曹子铁,男,生于1968年12月23日,汉族,住西峡县。

被告:西峡县兴业钢构彩板公司,住所地:西峡县312国道与莲花路交叉口北50米路东。

原告曹子铁诉被告西峡县兴业钢构彩板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受理。

原告曹子铁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子铁撤诉。本案受理费5200元,退回原告曹子铁5150元,剩余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子铁负担。

审判长  吴建波

审判员  雷 川

审判员  陈 钊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涂八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