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83刑初122号

人的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13
公开日期
2017-03-31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人的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83刑初122号被告人的基本情况被告人岳某,男,1990年8月20日出生于山东省平度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平度市经济开发区。2010年6月11日因非法拘禁被青岛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1年,所外执行;2010年9月30日因犯强迫卖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2年11月30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至2014年6月11日;2016年12月9日因吸毒被平度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6年12月16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逮捕。(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12月16日起,至2017年8月15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李岩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忠富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3月2日以平检公刑诉[2017]106号起诉书指控,2016年10月4日13时许,被告人岳某在平度市经济开发区东郝家疃村250号自己家中,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卖给张赛赛(已行政处罚)冰毒约0.3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岳某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至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岳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该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岳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