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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鄢民初字第01273号

苏洪伟与鄢陵县中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鄢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13
公开日期
2017-03-28
所属地区
鄢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苏洪伟,鄢陵县中医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鄢民初字第01273号

原告:苏洪伟,男,197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鄢陵县。

法定代理人:曹改霞,女,1968年4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鄢陵县。

委托代理人:李水建,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帅威,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鄢陵县中医院。住所地:河南省鄢陵县建新街。

法定代表人:晋相林,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王新杰,男,1964年2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鄢陵县。

委托代理人:刘玉民,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洪伟与被告鄢陵县中医院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洪伟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洪伟自愿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洪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苏洪伟负担。

审 判 长  周志勇

人民陪审员  柴 三

人民陪审员  汪玉桂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亚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