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7民初311号
原告:哈尔滨泰昌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木兰县木兰镇。
法定代表人:冯丽荣,女,总经理。
被告:薛淑梅,女,住木兰县木兰镇。
原告哈尔滨泰昌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薛淑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
原告哈尔滨泰昌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尔滨泰昌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哈尔滨泰昌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德珩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杨冰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