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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7民初311号

哈尔滨泰昌物业有限公司与薛淑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13
公开日期
2017-03-30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哈尔滨泰昌物业有限公司,薛淑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7民初311号

原告:哈尔滨泰昌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木兰县木兰镇。

法定代表人:冯丽荣,女,总经理。

被告:薛淑梅,女,住木兰县木兰镇。

原告哈尔滨泰昌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薛淑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

原告哈尔滨泰昌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尔滨泰昌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哈尔滨泰昌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德珩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杨冰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