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7财保21号之一
申请人:李冠辉,男,197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宜阳县。
被
申请人:惠才武,男,1988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申请人李冠辉与被申请人惠才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作出(2017)豫0327财保21号民事裁定,依法扣押了申请人李冠辉驾驶的豫C×××××号小型轿车。2017年3月13日申请人李冠辉向本院提供10000元现金作为反担保申请解除对豫C×××××号小型轿车的扣押。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冠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豫C×××××号小型轿车的扣押。案件申请费820元,由惠才武先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晚霞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于 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