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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一初字第208号

李翠平与孙胜松、梁山黄龙货运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13
公开日期
2017-03-31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李翠平,孙胜松,梁山黄龙货运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一初字第208号原告李翠平,女。委托代理人李少华,临颍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胜松,男。被告梁山黄龙货运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翠平诉被告孙胜松、梁山黄龙货运服务有限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翠平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翠平自愿撤回与被告孙胜松、梁山黄龙货运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翠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元,由李翠平负担。

审判员  董占伟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符建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