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一初字第208号原告李翠平,女。委托代理人李少华,临颍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胜松,男。被告梁山黄龙货运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翠平诉被告孙胜松、梁山黄龙货运服务有限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翠平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翠平自愿撤回与被告孙胜松、梁山黄龙货运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翠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元,由李翠平负担。
审判员 董占伟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符建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