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421执恢5号

雷翔宇申请执行李海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13
公开日期
2017-03-27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雷翔宇,李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21执恢5号申请人雷翔宇,女,198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米易县。被执行人李海,男,198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米易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米易县人民法院(2015)米易民初字第86民事调解书执行该案,现被执行人李海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米易县人民法院(2015)米易民初字第86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天明

审 判 员  卢志坤

人民陪审员  谭和国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桂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