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03执236号申请执行人付阔。被执行人范小燕。被执行人初国刚。申请执行人付阔与被执行人范小燕、初国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双滦民初字第7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人申请我院已于2017年3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初国刚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予结案。根据>第10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双滦民初字第72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世伟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马 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