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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3执3847号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蔡旭光、田宝文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13
公开日期
2017-03-31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蔡旭光,田宝文,冯丽威,马文猛,董宏珍,张树金,宋景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03执3847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

负责人:吴竞,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吴楠楠,该行员工。

被执行人:蔡旭光。

被执行人:田宝文。

被执行人:冯丽威。

委托代理人:田宝文,本案被告。

被执行人:马文猛。

被执行人:董宏珍。

被执行人:张树金。

被执行人:宋景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被执行人蔡旭光、田宝文、冯丽威、马文猛、董宏珍、张树金、宋景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6)辽0103执3847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153.7158万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上述款项均未执行到位。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董立军

代理

审判员  王向阳

代理

审判员  姬中群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