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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02民初381号

白城市红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郭宏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13
公开日期
2017-03-31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白城市红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郭宏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02民初381号

原告:白城市红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立卫,系总经理

被告:郭宏伟,男,满族,个体,现住白城市洮北区。白城市红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郭宏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立案,2017年2月28日白城市红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白城市红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国发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钟宏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