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02民初381号
原告:白城市红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立卫,系总经理
被告:郭宏伟,男,满族,个体,现住白城市洮北区。白城市红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郭宏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立案,2017年2月28日白城市红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白城市红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国发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钟宏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