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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7民初159号

新晃县鑫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黄秀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13
公开日期
2017-04-06
所属地区
新晃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新晃县鑫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黄秀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27民初159号

原告:新晃县鑫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晃州镇梅林春天住宅小区9栋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76803089807。

法定代表人:吴梦冰,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黄秀忠,男,1978年9月13日出生,侗族,粮农,住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

原告新晃县鑫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秀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

原告新晃县鑫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黄秀忠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新晃县鑫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晃县鑫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新晃县鑫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吴昌培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三日法官 助理  袁胜长代理

书记员  尹 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