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5民初2056号原告苏叶青,男,198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上城区。被告浙江绿城优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398号1幢1781室。法定代表人吴志华。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叶青诉被告浙江绿城优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叶青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叶青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苏叶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予以免交。
审 判 员 周 蓓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三日代
书记员 汪惠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