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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7民初558号

哈尔滨市祥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石云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13
公开日期
2017-03-30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哈尔滨市祥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石云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7民初558号

原告:哈尔滨市祥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木兰县木兰镇。

法定代表人:田晓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云涛,住木兰县木兰镇。

被告:石云龙,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职业不详,住木兰县木兰镇阳光小区。

原告哈尔滨市祥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石云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

原告哈尔滨市祥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尔滨市祥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哈尔滨市祥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德珩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杨冰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