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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民终68号

许敏、王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13
公开日期
2017-03-27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许敏,王成,甘玉华,许明,许敏,王成,甘玉华,许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民终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敏,女,199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周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海峰,山东靖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亭,山东靖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成,男,1964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邹平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甘玉华,女,196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邹平县。

原审

被告:许明,男,199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邹平县,现在济宁市任城监狱服刑。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磊,男,198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邹平县。与许明系叔侄关系(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许敏因与被上诉人王成、甘玉华及原审被告许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2016)鲁1626民初9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许敏在二审期间提交车辆转让合同书以证明涉案车辆所有人为许明。且原审被告许明对涉案车辆归其所有在一审庭审期间也曾有陈述,但一审法院就此问题并未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2016)鲁1626民初93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许敏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6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唐顺江

审判员  黄跃江

审判员  刘 伟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宋廷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