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民终48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静,女,1993年3月1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贠萍,女,陕西方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省兴平市西吴街道办事处马村11组。
负责人:李建辉,男,1956年9月2日生,汉族,陕西省兴平市西吴街道办事处马村村民,住。系马村11组组长。
上诉人李静因与被上诉人陕西省兴平市西吴街道办事处马村11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2016)陕0481民初第11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静认为,一审法院判决主文无具体给付款额难以执行。针对其上诉理由,本院经与一审法院进行协商,一审法院认为,其作出的(2016)陕0481民初第1171号民事判决主文可以按程序执行。
上诉人李静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静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静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上诉人李静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党晓辉
审判员 张宇童
审判员 赵建辉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解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