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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执字第8371号

张希华与刘勇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13
公开日期
2017-03-23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希华,刘勇,张希华,刘勇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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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8371号

申请执行人:张希华,男,1975年9月9日出生。

被执行人:刘勇,男,1981年11月4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张希华与刘勇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刘勇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及其他财产进行调查。现将被执行人刘勇名下汽车一辆在北京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进行查封。现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侯军辉

审判员  ���王平

审判员     李春荣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颢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