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民初5275号
申请人:彭巍,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王坚生,男,汉族。
被
申请人:方三雄,男,汉族。
原告彭巍与被告王坚生、方三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彭巍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王坚生、方三雄名下所有的价值人民币9999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由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函,其自愿为申请人彭巍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彭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王坚生、方三雄名下价值999900元人民币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杜 攀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庄锦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