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223执35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南陵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高欢喜社会抚养费行政非诉强制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13
公开日期
2017-03-23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南陵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高欢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3执35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南陵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芜湖市南陵县。

被执行人:高欢喜,男,汉族,住芜湖市南陵县。本院在执行南陵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高欢喜社会抚养费非诉强制执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高欢喜在中国农业银行南陵县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高欢喜在中国农业银行南陵县支行173220.00元,期限为壹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黄旭初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耿为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