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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1执2876号

沈菊与陈卫江、沈效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13
公开日期
2017-03-28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沈菊,陈卫江,沈效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81执2876号申请执行人沈菊,女,1971年5月15日生,汉族,住启东市。被执行人陈卫江,男,1979年3月25日生,汉族,住启东市。被执行人沈效忠,男,1955年3月8日生,汉族,住启东市。申请执行人沈菊与被执行人陈卫江、沈效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4)启和民初字第006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陈卫江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自2012年5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被执行人沈效忠对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义务,本案受理费5800元由被执行人陈卫江负担。因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向金融机构、房产交易及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只有少量银行存款,无房产登记信息。2017年2月8日,本院轮候扣留被执行人沈效忠每月工资3000元。2017年2月10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陈卫江名下的苏F×××××汽车进行了查封。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查封的汽车和扣留的工资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4)启和民初字第006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辉

审判员 李兴冲

审判员 刘东伟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黄永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