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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繁执字第0090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繁昌县昌威轮胎经营部与被执行人繁昌县新马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13
公开日期
2017-03-28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繁昌县昌威轮胎经营部,繁昌县新马运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繁执字第0090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繁昌县昌威轮胎经营部,住芜湖市繁昌县。

法定代表人:杭仁友,机构代码:74309265-5。

被执行人:繁昌县新马运输有限公司,住芜湖市繁昌县。

法定代表人:徐昌学,机构代码:58720220-9。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繁民二初字第00422号民事判决书,并责令被执行人繁昌县新马运输有限公司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提取(扣留)被执行人繁昌县新马运输有限公司在芜湖华源矿业科技有限公司运输款人民币571069.53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建军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丁梦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