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3民初874号
原告:许长貌,男,汉族,1974年12月26日出生,南陵县人,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被告:刘昌贵,男,汉族,1971年5月19日出生,南陵县人,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原告许长貌与被告刘昌贵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无法直接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闵万水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周 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