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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3民初874号

许长貌与刘昌贵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13
公开日期
2017-03-31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许长貌,刘昌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3民初874号

原告:许长貌,男,汉族,1974年12月26日出生,南陵县人,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被告:刘昌贵,男,汉族,1971年5月19日出生,南陵县人,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原告许长貌与被告刘昌贵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无法直接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闵万水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周 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