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11民初2403号

杨玲英与成都御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13
公开日期
2017-03-16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玲英,成都御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1民初2403号

原告:杨玲英,女,199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被告:成都御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贺家墩村福星惠誉福星城第1幢1单元28层11号。

法定代表人:代波。

原告杨玲英诉被告成都御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玲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玲英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玲英承担。

审判员  张拥贵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高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