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1民初2403号
原告:杨玲英,女,199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被告:成都御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贺家墩村福星惠誉福星城第1幢1单元28层11号。
法定代表人:代波。
原告杨玲英诉被告成都御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玲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玲英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玲英承担。
审判员 张拥贵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高 敏 更多数据: